校发[2018]6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倡导绿色出行,促进校园交通环境改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北京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2688号)以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交通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方工业大学校园内机动车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机动车辆管理由北方工业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办公室设在安全稳定工作部(处),负责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对进入校内的机动车实施收费管理,收费分办证收费和临时收费两种方式。停车管理公司向学校缴纳的相应资金,学校用于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专款专用,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停车证类别及办理范围:
校园停车证分A、B、C三大类,每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最多限办三辆,停车证有效期一年,每年重新审核办理,逾期未办理,按照社会车辆计时收费。
5.1. A证为第一辆车,分A1和A2。
A1为白天停放车辆,停放时间为06︰00-23︰00。
A2为昼夜停放车辆。
办证范围为学校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及其配偶、外聘教师、商业服务网点人员。
5.2. B证为第二辆车,分B1和B2。
B1为白天停放车辆,停放时间为06︰00-23︰00。
B2为昼夜停放车辆。
办证范围为学校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及其配偶、外聘教师、商业服务网点人员。在职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参照B1标准办理停车证,停放时间为双休日06:00-23:00,其余时段按照临时停车收费。
5.3. C证为第三辆车和非本校职工的车辆,分C1和C2。
C1为白天停放车辆,停放时间为06︰00-23︰00。
C2为昼夜停放车辆。
办证范围为学校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及其配偶、外聘教师、商业服务网点人员以及住校内的职工子女和长住校内的外单位人员的车辆。
第六条 停车收费标准
6.1.车证收费标准
A1证:120元/年;A2证:240元/年;
B1证:240元/年;B2证:480元/年;
C1证:900元/年;C2证:1800元/年。
6.2.计时收费标准
在校园停车时间不满一个计时单位不收费,白天06:00-22:00不足15分钟不收费;其余时段不足1小时不收费。
白天06︰00—22︰00小型车1元/15分钟;大型车2元/15分
钟;夜间22︰00—06︰00小型车1元/1小时;大型车2元/1小时。
第七条 特殊车辆管理规定
7.1.在校施工人员按150元/月/辆的标准收费;
7.2.为超市送货车辆按50元/月/辆的标准收费;
7.3.特种车辆(军车、救护、消防、工程抢险、邮政、城管、公安、运钞、环卫、资源供给等车辆)免费临时停放;
7.4.来学校参加各种会议车辆无需办理停车证,由承办或协办单位提前两天报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安稳部)备案,如无提前备案,按照社会车辆计时收费;
7.5.其它进出校园车辆一律计时收费。
第八条 停车证办理规定
停车证由学校交通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车主持办证证明到停车管理公司驻校办事处办理登记缴费,领取发票和停车证明。
8.1.校内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办证时需持本人教工卡或退休证及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如本人名下无机动车而长期驾驶他人名下车辆,在办理停车手续时,需签订《北方工业大学机动车驾驶承诺书》,该机动车可视为本人名下车辆,但不准办理多辆机动车停车证。
8.2.长住校内的职工子女办证时需持相关户籍证明和本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8.3.外聘教师和无教工卡职工办证时需在受聘单位、学校人事处或物业服务中心等用人单位开具证明材料,并携带本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8.4. 长住校内其他人员办证时需携带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8.5.在职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人统计名单,提供学生在读、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信息统一办理。
第九条 机动车通行停放规定
9.1. 进入校园车辆须遵守我校机动车管理规定,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划线停车泊位规范停车,禁止私装设施锁占停车位;
9.2.北教学区停车泊位有限,禁止出租车、私家车通行、停放;因故确需通行、停车须经安全稳定工作部(处)同意;
9.3.公务来访车辆进入北教学区需经受访部门向安全稳定工作部(处)备案,履行登记手续后,在指定区域停放;
9.4.校内机动车行驶速度不超过20km/小时,禁止鸣笛;
9.5.学校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广学楼西北侧或地下停车场;
9.6.校内地下停车场只限已办证车辆且为校内正式职工(含退休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车辆,每人(或配偶)最多限1辆。每辆车全年分配2400小时(暂行,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停车时间,时间量用完不能再停入地下车库,没用完的时间量不计入次年;
9.7.其他车辆可在地面停车泊位内停放,未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及道路禁止停放机动车辆,如发现违规停车,长时间联系不上车主或者经劝阻无效,停车管理公司人员有权将车移走;
9.8.燃油机动车辆禁止占用充电车位;
第十条 事故的处置
凡办理北方工业大学有效停车证的车辆,如在校园内发生刮蹭、碰撞、撬砸、玻璃破损、人为恶意破坏、车辆丢失等案件或交通事故,在确定事故责任前,可先报校内停车管理公司办事处,经现场确认后,赔付风险暂由停车公司承担(车内财物除外)。
第十一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经2018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实施,《北方工业大学关于校园内机动车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