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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编辑:周布江   时间:2026-05-13 08:49:4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标准并在交通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拥有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行驶、停放和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安全稳定工作部(处)(以下简称安稳部(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做好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审核、登记、发放、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管理,配合安稳部(处)完成通行证办理资格的审核,对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协助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师生员工的处理。

第三章 通行证办理

第六条 通行证办理坚持“减少存量、控制增量、合规使用、安全至上”原则,倡导师生员工在校园内尽量减少使用电动自行车代步。

第七条 申请办理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办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八条 以下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通行证(本规定发布前通行证办理见学校官网《关于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通知》(2025618日)、《关于落实校园电动自行车挂牌管理的通知》(2025912日)及学校安稳部(处)网站《关于补办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通知》(20251212日)):

(一)在职教职工(含非编);

(二)走读的学生;

(三)居住在校外公寓(不含首钢工学院宿舍)的在校在籍学生;

(四)第三方服务保障人员;

(五)家属区住户;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办理通行证的。

第九条 通行证实行有效期管理,期满后通行证自动作废。

(一)教职工(含非编)通行证有效期与其在职、在岗期限一致;

(二)校内居住学生通行证有效期与其学籍期限一致,校外公寓居住学生通行证有效期与其居住期限一致,走读学生通行证有效期与其走读期限一致;

(三)第三方服务保障人员通行证有效期与其聘用期限或合同服务期限一致;

(四)家属区居民通行证有效期与其房屋买卖或承租住房期限一致。

第十条 通行证采用人、证、车合一管理,骑行人、通行证和电动自行车一一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第十一条 安稳部(处)定期对通行证办理资格进行核查,不再符合通行证办理条件的,通行证作废并收回。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无通行证或通行证丢失补办期间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使用。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时需自觉减速通行,积极配合安保人员核查通行证。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应严格落实“五不一戴”(不闯灯、不逆行、不违法进入机动车道、不醉酒骑行、不分心驾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和电动自行车驾乘年龄规定,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遇人员密集道路,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

第十五条 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报安稳部(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做到“入位、齐头、美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在主干道、绿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等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置并到安稳部(处)注销通行证,不得在校园内长期停放。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公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棚)充电,并遵守用电安全、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充电完成后应及时挪离,避免长时间占用充电设备。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各类建筑物内(包括地下空间和楼顶空间)停放、充电,或将电池带入建筑物内存放、充电。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充电;严禁使用“三无”、假冒、伪劣充电器进行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定期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1个自然年累计达3次的吊销其通行证并取消后续办理通行证资格。

(一)骑行时存在单手骑行、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未在规定区域、场地内停放,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三)未按交通规则行驶,不礼让行人;

(四)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直接吊销其通行证并取消其后续办理通行证的资格,并根据《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停(存)放或充电;

(二)在校内违规充电;

(三)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四)伪造、转让、转借、出租通行证;

(五)使用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伪造车辆号牌;

(六)违规停放妨碍消防、急救等车辆通行且造成不良后果;

(七)不配合校门口通行证核查工作,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

(八)酒后骑行。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必要时通过公安、交管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校内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随时向安稳部(处)举报,安稳部(处)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其他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安稳部(处)做好对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的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校内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稳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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