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及各级领导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学校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方工业大学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物及设施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提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隐患登记表》,报学校防火负责人,研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指定整改部门及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三条 部位使用部门自行改变建筑物结构或使用性质而造成的火灾隐患,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自筹整改资金进行整改。
第四条 管理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由部位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负责整改。
第五条 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由部位使用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并负责落实整改。
第六条 消防设备、器材方面存在的隐患,由部位使用部门提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报学校防火负责人审批并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七条 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由施工部门负责制定整改计划,自筹整改资金进行整改。
第八条 对于一时难于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负责人必须在隐患解决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填写《隐患通知书》,填报《隐患登记表》,并详细记录整改方案、整改期限、负责整改部门及责任人,存档备查。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责任人,应填写整改结果及时报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关指出的火灾隐患,经整改后,由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向公安消防机关报送整改结果。
第十条 随时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部位,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学校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协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后,向当地政府或北京市教委报告。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下列隐患进行整改:
(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场所或施工现场无人管理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或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遮挡消火栓及灭火器材,影响正常使用或挪作他用的;
(五)遮挡供电闸箱影响断电或在电闸箱下方堆放可燃物品的;
(六)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乱拉临时电线或超负荷用电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
(八)消防自动起动设备,置于人工起动位置的;
(九)消防报警设备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离岗位的;
(十)违章关闭消防设备或切断消防电源的;
(十一)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