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懂业务和熟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性质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使用专用库房存放,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在不同条件下的变化,能够随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遵循分类存放的原则,严禁混存、混放,防止因相互发生化学反应造成起火或因灭火方法不同,而无法进行扑救的情况发生。
第五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房,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第六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房周围,禁止堆放可燃物品及杂物,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要严格执行申领、审批、检查、核发、验收手续,严格出入库制度。
第八条 学生做化学实验,必须要有实验老师在场进行指导,并要有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