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常处于良好的状态,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三条 后勤集团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保养、维护和修理。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和建筑物内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的保管和维护。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配置、更换和检修换药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一)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配备实行申领登记管理,保卫处根据各部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计划、购置与分配;
(二)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挪作他用;
(三)严禁圈占、埋压消火栓或在其周围堆积物品;
(四)各部位应对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妥善保管,保持清洁,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 损坏、丢失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的,除照价赔偿外,同时对其依据《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给予惩处;
(六) 盗卖或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属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给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