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明火使用的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及各建筑物内禁止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动用时必须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核发动火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使用明火前应清理现场,清除周围可燃物品,配备灭火器材,指定专人负责看护,确保安全后方可动火。
第四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作业。
第五条 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使用燃气锅炉、灶具等,必须遵守燃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操作。
第六条 禁止使用蜡烛照明。
第七条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