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严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后勤集团负责维修。各建筑物的使用部门和后勤集团负责日常检查。保卫处负责监督。
第三条 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条 保持防火门闭门器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有效,机械排烟设施正常。
第五条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每月应对所辖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防火门及机械排烟等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各建筑物的使用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安装铁护栏、堆放物品或封堵。
第七条 严禁消防安全通道上锁或将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
第八条 严禁将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断电。
第九条 严禁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