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用电的安全管理,消除违章用电,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保障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有一个良好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北方工业大学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方工业大学供电区域内的所有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用电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防护措施,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用电安全教育,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二章 安装、改造、维修电气设备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装用电线路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由基建或修缮部门组织施工,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用电线路改造时,须报后勤管理处批准,由基建或修缮部门组织施工,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增加5千瓦以上电气设备,须报后勤管理处批准,由基建或修缮部门组织施工,并报保卫处备案。增加5千瓦以下电气设备,应直接报修缮部门组织施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安装空调机,必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对用电线路或供电设备进行维修时,应请修缮部门电工进行维修。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在电气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学校用电量急剧增加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按有关规定,选用电气线路和配电装置的允许负荷并留有必要的余量,避免造成超负荷用电。
第十条 安装、改造、维修用电线路、供电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安装、改造、维修用电线路或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电气产品,必须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电装置或材料。
第十二条 安装、改造、维修用电线路或电气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电工操作证;
(二)必须按其操作证批准的工作范围工作。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装、改造、维修用电线路;
(二)私自安装、维修供电设备;
(三)私自安装空调机;
(四)私自改装电表,擅自启动铅封,变动计量数字,表外接线等;
(五)使用电热器具;
(六)安装国家公布淘汰的线路材料、配电装置及电器产品;
(七)电工从事超越其电工操作证批准工作范围外的操作或无证操作。
第三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因生产、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原因,需要使用电热器具的,必须报后勤管理处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所有用电单位和个人家庭用电必须装表计量。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按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安装电气防爆装置,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下列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一)属于Ⅰ、Ⅱ类的手持式电动工具;
(二)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和暂设用电的电气设备;
(三)电气试验室或非电专业试验室,电气设备的试验台;
(四)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如食堂操作间、锅炉房、浴室、洗衣间、游泳池、地下设施的电气设备;
(五)宾馆、招待所客房内的移动式电气设备;
(六)工作场所的生活日用电器和居民住宅的家用电器。
上述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设备,包括采用TN(接零)保护系统和采用TT(接地)保护系统的用电设备。
第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应服从电工的安全技术指导;
(三)使用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四)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五)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配电装置附近,不得使用易燃的建筑装饰材料进行装修,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
(六)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发现故障后,应及时排除;
(七)电气设备、电器产品使用完毕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电、气焊、割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电、气设备暂时停用也要切断电源;
(八)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九)电气防爆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应定期检验,保持性能安全可靠;
(十)使用10千瓦以上生产设备或科研设备,应错开用电高峰时间
(十一)定期对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每日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清理现场,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严禁下列违章用电行为:
(一)家属宿舍楼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电火锅、电饭锅、电烤箱、热得快等生活用电加热器具;
(二)不经批准,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用于生产、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
(三)超负荷用电或乱拉电线;
(四)安装床头灯;
(五)乱动、损坏(挖断电源、损坏变压器等)或破坏供电安全设备和设施;
(六)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电气设备、电器产品;
(七)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电气设备;无操作证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八)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电气设备使用场所,无人监护或擅自离岗;
(九)在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配电装置附近,使用易燃有毒的装饰材料进行装修,或随意放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可燃杂物;
(十)电气设备带故障运行;
(十一)电气设备、电器产品使用完毕时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电气设备暂时停用期间,不按规定切断电源;
(十二)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没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妥善的防雨措施;电器产品被雨淋、水淹后,未进行干燥处理而通电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上述各项规定,由保卫处、总务处、后勤集团及各院、处级单位负责检查落实。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电单位或个人,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用火、用电有关规定或由保卫处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一)私自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的;
(二)私自接装、改造、维修用电线路的;
(三)私自改装电表,擅自启动铅封,变动计量数字,表外接线用电的;
(四)教学区内私自安装空调机、电热水洗澡器的;
(五)损坏(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等)或破坏供电设备的;
(六)家属宿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电火锅、电饭锅、电烤箱、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的;
(七)家属宿舍楼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明火灶具的;
(八)偷电、乱拉临时电线、安装床头灯的;
(九)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因工作失误、渎职,引发火险或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有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