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危险,纠正违章行为,提高预防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专人每日进行防火安全巡查。防火安全巡查工作应由年富力强,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巡查人员发现违章行为要立即制止,妥善处理火灾隐患,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采取扑救措施并立即报警。
第四条 防火巡查应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同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白天巡查的间隔不大于4小时,夜间巡查间隔不大于2小时,遇大风或雷雨天气要增加巡查频次。
第六条 巡查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灯和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和完好;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消防值班人员及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坚守岗位;
(六)重大活动场所在活动中,安全疏散等措施是否落实;
(七)其它消防安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