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立义务消防大队,设大队长一名,副大队长两名,院、处级单位设义务消防中队,设中队长、副中队长各一名,中队下设若干义务消防分队,分队由8~12名队员组成,设分队长、副分队长各一名。
第三条 学校义务消防大队在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保卫处领导下工作,业务受石景山区消防支队指导。
第四条 义务消防队任务: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各项消防法规和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特点,采取各种方式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三)协助领导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积极参加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纠正违章行为。主动参加火灾危险场所或火灾多发生区域的值班巡逻,严防火灾事故;
(五)参加灭火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六)定期组织防火知识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制定灭火方案;
(七)参加火灾扑救和自然灾害的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八)进行队伍整顿,考核队员素质及业务水平,总结工作,评比先进,表彰奖励优秀队员。
第五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接受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保卫处的领导及石景山区消防支队的业务指导;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三)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教育;
(四)认真组织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每名义务队员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特性及使用方法;
(五)熟悉各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性质、周围环境、建筑构造、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预案,掌握疏散通道、灭火设备、器材的设置位置;
(六)进行防火巡视,制止违章行为,排除火灾险情;
(七)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八)发生火灾时立即向领导汇报情况,并迅速赶往现场,积极组织扑救,打开消防通道,引导消防车辆;
(九)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条 义务消防队员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岁以上,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师生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以校警队为主体);
(二)热爱消防事业,责任心强,心理素质好;
(三)认真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消防宣传和灭火训练;
(四)熟悉本部门防火基本情况,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一)热爱消防事业,勇敢同火灾做斗争,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勇于奉献;
(二)努力学习各项消防法规和学校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并认真落实,严格执行;
(三)积极宣传各项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和灭火知识;
(四)积极参与义务消防队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主动参加防火知识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逐步提高业务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协助单位领导做好日常防火工作,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处理不安全因素,协助整改火灾隐患;
(六)熟悉本部门防火情况,掌握所配备的各种灭火设备和灭火器材的位置、数量、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协助领导做好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七)发现火情及时报警,积极参加救援和灭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八)完成防火组织交给的其它防火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义务消防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把队员的活动记入课时或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