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1]6号]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区域内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单位)的防火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工作。各处级单位和承包、经营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含挂靠单位)内部的防火工作。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地点设在校园管理处(保卫处)。
第四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防火安全职责。
安全责任制:
(一)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主管校长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全校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院、处级单位和承包、经营单位的主管领导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科(室)、各工种、各岗位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校园管理处(保卫处)是学校的行政职能部门,主管学校的消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执行本规定,并确定一名保卫干部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组织灭火技术训练,负责维护、管理校园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或确定安全员,负责单位内部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应建立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服务和劳动安全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五)学生公寓、体育馆、地下厅、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计算中心等重点防火部位,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有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措施,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档案资料。
(六)燃气锅炉,电、气焊是安全生产的重点,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重点防火部位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报经校园管理处批准,方可作业。
(七)出租房屋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在学校居住地的防火安全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双方均应签订防火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八)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工程的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学校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且接受校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防火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二)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
(三)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检查应有文字记录。
(五)对校园管理处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消除。
(六)负责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七)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
(八)发生火灾应及时报告,不得不报或延误报告。
(九)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或校园管理处许可,不得进入和清理火灾现场。
(十)贯彻执行北京市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六条 校园管理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者设备,有权责令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对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开工前两周,须向校园管理处提出申报。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工程应当按照防火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需变更原消防设计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对贯彻实施安全责任制和履行防火安全义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或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经通知仍不整改的,依据《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受到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的单位和责任人,除承担全部罚款外,学校还要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主管领导以及有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1日制定的《北方工业大学防火安全制度》同时废止。
北方工业大学
200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