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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通知
编辑:admin   时间:2018-05-15 16:34:15   浏览量: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校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消防安全重点监督内容,对不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消防机构有权作出处罚。请各单位负责人提高认识,依法遵守相关规定。

二、校内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自建住宅、临时性建筑)均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

三、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依法办理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以及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程建筑面积在300m2(含)以下的小规模室内装修工程,可由使用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备案,使用单位要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随机抽查。

四、各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消防备案凭证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部(处)备案存档。施工期间应将施工现场消防备案凭证张贴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施工现场备案的,学校安稳部(处)有权要求工程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办;逾期仍不备案的,学校安稳部(处)将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直至完成备案后复工。

六、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指南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稳定工作部(处)

 

                                                             2018年5月15日

 

附件1:工作指南.docx

附件2:备案流程图.docx

附件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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