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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编辑:admin   时间:2020-12-30 11:11:20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校园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京勤字〔2020〕20号)和《关于深刻吸取近期接连发生高校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高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勤字〔2020〕2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校园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冬春季节、重大节日以及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学校决定自2020年11月下旬起至2021年全国两会结束,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校园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机构组成:

组  长:田红芳  

副组长:郑泰平  仝西川  张  颐  赵永兵  胡春江

成  员:何  裕  刘夕海  王景中  黄  睿  徐  美  刘文楷

史运涛  宋志飞  高国伟  王月海  李颖宏  王文革

熊佳全  刘婉立  王伟宾  刘泽军  龚维华  袁本文

赵姝  李  敏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稳处,负责专项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推进学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紧紧围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重点,大力开展火灾防控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采取最有力的工作措施,确保学校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任务

(一)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紧盯“一高一低一大一危化(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综合体、危化实验室)”等火灾高风险部位,对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食堂、实验楼、水电气热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重点整治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危化品购置储存使用报废不规范、私接乱拉电线、电气线路老化、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问题,尽早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消防“两个通道”治理。组织开展室外消防车通道和室内安全疏散通道的集中清理行动,按规定划定消防车道,消除消防车道和安全疏散通道占用被堵塞等现象。

(三)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治理。严禁在公共建筑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严禁在居住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充电,严禁在配电室、设备间等专业用房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四)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加强可燃物的清理。室内区域要以清理各楼疏散通道、配电柜、电气设备等处可燃物为主;室外区域以清理屋顶、阳台、窗口、停车场、垃圾站、园林绿地的杂物、垃圾和枯草落叶等可燃物为主。加大对“多合一”场所及彩钢板建筑的清理力度,彻底清除此类火灾隐患。

(五)加强自防自救力量建设。加快“一警六员”实操实训普及化,不断扩大准消防员的数量,提高最小灭火单元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加大消防中控值班人员的管理力度,进一步优化消防“三级监控 四级联动”的管理模式。微型消防站和义务消防队做好24小时应急备勤工作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抓好重要节点宣传,在属地消防部门和学校安稳部门指导下,开展好元旦、春节、元宵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系列消防安全活动,组织有针对性宣传教育活动。

(七)加强消防安全《隐患目录》的培训和落实。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目录》(下简称《隐患目录》详见附件1),加强了消防隐患问题排查规范性及整治力度,各单位要组织学习、了解掌握《隐患目录》具体条款内容,认真做好日常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阶段划分

冬春季火灾防控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自查阶段(2020年11下旬-12月底)

本阶段重点抓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计划安排、动员部署和宣传教育,各单位普遍进行一次火灾隐患自查。

1.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校园冬春火灾防控工作专题研究部署会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

2.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元旦、寒假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校园重点防火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3.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冬春季火灾防控工作实施计划,扎实有效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本单位辖区进行安全排查。

4.安稳处组织服务中心和食堂等重点防火部位人员开展一次冬季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资产处、安稳处对全校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二)隐患整改阶段(2021年全国两会“闭幕”前)

本阶段各单位要对所属重点消防安全部位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未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利用寒假期间落实整改,同时,做好“元旦”、春节”、“寒假”两会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1.各单位寒假期间不使用的办公室、实验室、专业教室、学生公寓、食堂等重点防火部位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在确认安全后要断水、断电、断气、关好门窗、贴好封条。

2.后勤基建处要加强对校内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凡是动用电焊、气焊、氩弧焊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动用明火审批手续。

3.服务中心学生公寓服务部和各学院,加强公寓安全用电的教育和管理,杜绝乱拉电线和使用违章电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4.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严格遵守《北京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对校内的员工宿舍进行安全检查。

5.寒假期间有加班任务的部门和学院要指定一安全负责人并落实消防安全查责任。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全国两会结束后3日内)。

本阶段重点结合火灾防控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总结经验,抓好整改落实。

1.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计划,逐步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力争彻底解决一部分火灾危险性较大(挂账)的火灾隐患。

2.各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负责人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新学期的消防安全基础工作,对发现的新隐患要及时整改。

3.各单位总结固化经验做法,健全完善火灾防控工作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单位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阶段工作的落实。

(二)抓住重点,加强整改。各单位要抓住工作重点,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摸清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切实发现问题,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和火灾隐患,要列出清单和时间表,逐一整改,主动整改,不得推诿责任。

(三)狠抓落实,严格督导。各单位领导要靠前指挥、跟踪问效,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人员部署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检查督导到位。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零容忍”,对于责任不落实、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彻底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及时总结,加强反馈。各二级单位将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表(附件2)于12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将在寒假前对挂账隐患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改。材料上报方式: 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安稳部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llf@ncut.edu.cn联系人:梁令富,  联系电话:88803252。

 

附件:

1.北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目录

2.消防安全隐患自查统计表

 

                                         

   北方工业大学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

北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目录

编  号

隐患分类

隐患内容

依   据

备注

一类

二类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2020.011.01.001

基础资料类

责任制度类

单位未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

2020.011.01.002

单位未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并留存检测记录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2020.011.01.003

单位未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未对火灾隐患以及整改措施进行登记建档,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0.011.01.004

单位未及时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消除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020.011.01.005

灭火救援类

单位未在消防车通道实施划线、标示设置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一条

2020.011.01.006

单位未对其管理区域内室外消火栓井盖喷涂或设置醒目标志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二条

2020.011.01.007

单位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020.011.01.008

在施划标志的消防车通道和地下消火栓上边停放车辆以及进行上锁、打桩、堆物、摆摊等行为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2020.011.01.009

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建筑、设施、设备等占用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小于4米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2020.011.01.010

设备设施类

消火栓

消火栓被埋压、圈占、遮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2020.011.01.011

消火栓损坏,存在阀门松动、卡死或漏水现象;消防管网无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2020.011.01.012

消火栓周边设置展台、商品或杂物等障碍物,影响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2020.011.01.013

消火栓内未配置水枪、水带;水带使用绳线捆扎,不能及时展开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2020.011.01.014

防火门、防火卷帘

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或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2020.011.01.015

防火卷帘两侧0.5m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2020.011.01.016

灭火器

灭火器软管损坏、筒体明显锈蚀;灭火器压力不符合标准,压力指针不在压力表绿区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2020.011.01.017

人员类

人员培训类

未对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专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开展培训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2020.011.01.018

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未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2020.011.01.019

消防中控室类

未实行每日24小时、每班至少2人的值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第4.2.1条a项

2020.011.01.020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2020.011.01.021

未完整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故障情况等信息填写不全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第5.2条b项

2020.011.01.022

资格资质类

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020.011.01.023

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020.011.01.024

场所环境类

安全管理类

使用明火作业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未落实指定专人现场看护、配备灭火器材等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020.011.01.025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020.011.01.026

员工宿舍、值班室违规使用热得快、小太阳、电褥子、电炉子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020.011.01.027

在建筑内部公共区域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在宿舍、办公区域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020.011.01.028

可燃材料库房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等家用电器;违规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第8.7条;《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第8.2条

2020.011.01.029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2020.011.01.030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未按规范清洗集排油烟设施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

2020.011.01.031

建筑防火类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配电线路未采取穿金属管、金属线盒等防火保护措施;配电箱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商;存在私搭乱接线路现象,导致电路破损、短路引发火灾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3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8.1.3条

 

2020.011.01.032

公共娱乐场所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小于0.5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4.4条

2020.011.01.033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三合一”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6.2条

2020.011.01.034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采取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且无独立疏散设施 (“三合一”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6.2条

2020.011.01.035

建筑构件为聚氨酯泡沫或聚苯乙烯泡沫夹芯的彩钢板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2020.002.01.036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在保护范围内违规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2020.011.01.037

安全疏散类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020.011.01.038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

2020.011.01.039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2020.011.01.040

疏散门选用在火灾时不能自动开启的电动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

2020.011.01.041

应急疏散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居民住宅场所

2020.011.02.001

基础资料类

责任制度类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制定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制度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020.011.02.002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并完整填写检查记录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2020.011.02.003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及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消除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2020.011.02.004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未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并留存检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2020.011.02.005

灭火救援类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在消防车通道设置标志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一条

2020.011.02.006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对其管理区域内室外消火栓井盖喷涂或设置醒目标志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二条

2020.011.02.007

灭火救援类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2020.011.02.008

施划标志的消防车通道和地下消火栓上边停放车辆以及进行上锁、打桩、堆物、摆摊等行为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三条

高层住宅建筑周边设置建筑、设施、设备等占用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小于4米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2020.011.02.009

2020.011.02.010

设备设施类

消防设施器材

消火栓被埋压、圈占、遮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2020.011.02.011

消火栓损坏,存在阀门松动、卡死或漏水现象;消防管网无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2020.011.02.012

室内消火栓内未配置水枪、水带;水带使用绳线捆扎,不能及时展开使用;箱体锁闭无法及时开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2020.011.02.013

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或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2020.011.02.014

灭火器软管损坏、筒体明显锈蚀;灭火器压力不符合标准,压力指针不在压力表绿区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2020.011.02.015

人员类

人员类

消防控制室未实行每日24小时、每班至少2人的值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第4.2.1条a项

2020.011.02.01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2020.011.02.017

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未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2020.011.02.018

场所环境类

安全用电类

住宅区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2020.011.02.019

安全疏散类

电动自行车、杂物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020.011.02.020

应急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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