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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编辑:admin   时间:2015-05-26 14:07:5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学校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高校心理危机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严重心理障碍、精神疾病及自杀等危机行为。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方法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化解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部、教务处、保卫处、宣传部、学校办公室、后勤集团、各学院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设在保卫处(值班电话为:88802110)。干预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学院与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联动配合。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小组,由各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导师、学院教务、行政人员为成员,具体落实和实施心理危机排查和干预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原则
  (一)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亲属参与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迅速到场实施监护,在家长到达之前,教师和学生只能代为看护。
  (三)全程监护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应确保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四)分工协作的原则。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一)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二)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三)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有效。
  (四)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工作对象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失恋、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二)患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如患有抑郁症、强迫症、焦虑症、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学生;
  (三)正在服用精神类药物进行治疗的学生;
  (四)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五)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六)因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七)家庭经济困难、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八)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家庭关爱和人际支持的学生;
  (九)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十)毕业生中就业困难、考研失败或因种种原因无法正常毕业的学生;
  (十一)过度迷恋网络(含网络成瘾)的学生;
  (十二)由于身边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焦虑等严重情绪困扰的学生;
  (十三)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八条 对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办法,直接或间接地有过自杀的暗示和威胁,并在信件、日记、图画或其他有意无意中流露出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等行为明显异常者;
  (三)情绪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抑郁症、癔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的临床表现者;
  (五)最近遭遇家庭变故、意外伤害或性侵犯等重大生活事件者;
  (六)在心理健康普查与访谈后,确定为有严重心理障碍者。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九条 建立宿舍/班级、学院、学校三级预警网络,保证预警信息的畅通。
  (一)一级预警:宿舍/班级
  班导师、辅导员、副班导师要广泛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态;班长、团支书、心理委员等班干部及学生党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同学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关注学生的情绪和行为,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学院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小组汇报。
  (二)二级预警:学院
  各学院负责人、全体教师要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并引导他们学习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和解决面临的困难和冲突。若发现有异常心理或行为的学生,学院负责人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及心理健康教育暨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通报,形成应对意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危机干预。
  (三)三级预警:学校
  经评估发现当事人可能属于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由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根据本预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组织实施干预。


                   第六章 干预措施
  第十条 对有明显心理问题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全面评估。发现有明显心理问题的学生时,学院应当对学生情况全面了解;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当事人进行访谈,评估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二)确定应对方案。学院与心理咨询中心根据所掌握的学生情况和心理评估确定应对方案。如果学生问题较轻,属于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心理咨询中心通过日常咨询协助解决,同时要发挥一、二级预警机制的作用,避免危机事件发生。如果评估当事人心理问题属于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则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干预。
  第十一条 对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迅速反应。学院与心理咨询中心如发现并评估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应立即发挥三级预警机制的作用,迅速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讨论形成相应危机干预策略。
  (二)通知家长。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陪伴学生到指定专科医院就诊。
  (三)做好看护工作。家长到达学校之前,学院要做好看护工作。如果危机学生的行为已构成对自身及他人的威胁,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在家长还没有赶到时,学校可联系公安部门强制将学生送到医院监护,待家长到医院后再办理就诊事宜。
  (四)进行专业诊断。根据精神科医生诊断结果和建议,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边学习边治疗。家长依据诊断,按规定办理住院、病假、休学手续或进行边学习边治疗的陪护。
  (五)心理追踪。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的学生,学院要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通报。心理咨询中心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回访,给予心理支持和评估。对于住院、病假或休学的同学,家长要做好监护工作,学院和心理咨询中心要定期与家长及学生沟通,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十二条 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及时救治。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应立即启动三级预警机制,如有必要应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
  (二)现场处置。危机干预领导小组要协调各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危机。保卫处应尽可能准备应急救生工具,在救助现场要设立警戒线,阻止无关人员接近现场,防止其他人员围观、拍照、录像。学校医务人员要准备医疗急救包或转运车辆和担架。安排相关人员与当事人尝试进行沟通,沟通工作通常由当事人较信任的人或专业人员执行,以缓解当事人情绪,有效避免自杀行为。
  (三)通知家长。由学院通知学生家长迅速赶到学校。当事人被解救后,如需接受治疗,由学校协助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如不需接受治疗,心理咨询中心给予家长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后,由家长暂时带离学校调养。调养期间,学院不定期进行家访。
  (四)及时治疗。如有必要,当事人应当接受精神诊断,并按照诊断接受相应治疗。
  (五)危机过后,当事人所在学院要就当事人个人基本信息、事件发生情况、原因分析、相关档案及其他情况等提供书面报告。
  (六)持续关怀。学生复学后,学院要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学生定期进行访谈,给予心理支持和评估。
  第十三条 对已发生的恶性事件以《北方工业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为指导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心理咨询中心要使用支持性干预策略,通过班级、宿舍等团体辅导方式,协助经历过危机的大学生及相关人员正确处理危机引发的不良影响,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危机干预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在确保危机学生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坚守保密原则,避免外在的压力激发或加剧学生心理问题。
  (二)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且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不应在学生宿舍实行监护,以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及时掌握监控对象的情况,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
  第十七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有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十八条 本预案已经学校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方工业大学
                                          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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