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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admin   时间:2015-06-26 16:21:02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学校公共财产和群众财产安全,保障校园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所有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下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逐级责任制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后勤管理处应与施工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兼职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兼职消防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兼职消防员的更换和确定,应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兼职消防员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施工组织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防火负责人和保卫处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消防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实行施工承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申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并送保卫处备案。

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由市消防局建审处审批: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它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方案,须报石景山消防监督处审批。

第九条 施工组织方案等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含建筑工程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等);

(三)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四)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五)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六)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防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十)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四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品,必须遵守《北方工业大学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方工业大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格落实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三)施工作业用火必须开据动火证,动火证不得连续使用,每动用明火一次必须申报一次,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

    (四)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性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应及时消除;

    (五)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焊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持证上岗;

    (六)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七)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量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类、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

    (八)未经施工现场负责人批准,禁止非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九)设置消防车道和足够的消防水源,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十)消防泵房应用非易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一条  上述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单位防火负责人负责检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关指出后,应在期限内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正,并由保卫处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有关条款予以惩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消防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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