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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admin   时间:2015-06-26 16:20:0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各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人身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规和《北方工业大学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方工业大学各实验室,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加强对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确保实验室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主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各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实验室主管单位负总责,实验室领导具体负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主管单位在组织和管理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每个实验室的防火负责人,由其具体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针对本单位实验室的消防工作特点,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各实验室防火负责人保管好本部位的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实验室周围的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进行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完好能用;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经常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级火灾;

   (七)指定专人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八)一旦发生火灾,主管单位领导要及时到场,迅速报警,立即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扑救,疏散在场人员。在场人员应听从指挥,并积极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应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指定防火安全员负责具体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实验室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定安全措施;

(二)实验课程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学生必须在实验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试验;

(三)实验室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实验室和擅自动用明火,需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或维修的,事先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证,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四)实验室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改造及维修必须符合《北方工业大学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禁止使用各类非试验用电加热器,如:电饭锅、电烧水器,电炉子等;

(五)使用剧毒化学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化学物品管理的规定;

(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北方工业大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七)使用气瓶等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的有关规定; 

(八)使用放射性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管理的规定;

(九)试验结束后,应对各种实验设备、器具和物品进行整理,并进行全面仔细的安全检查,清理易燃物,切断气源、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 罚则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处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有关条款给予惩处: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试验,现场无人指导的;

(二)学生在没有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做试验的;

(三)学生试验过程中,指导教师擅离职守的;

(四)在实验室内吸烟,擅自动用明火或携带火源、火种进入实验室的;

(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或因工作失误、渎职,引起火险、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该惩处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有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有关条款给予惩处。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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