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炉灶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炉灶距可燃结构和易燃物品要保持1.5米的安全距离,砖炉保持1米的安全距离,距离不够时要采取加火档或隔热材料等措施。
第三条 燃气灶的操作人员,应该经过专业部门的技术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第四条 燃气灶要每月检查一次阀门、胶管是否漏气,点火开关必须保证能正常点燃,发现异常及时修理,严禁带故障使用。燃气灶周围如发现燃气异味,应立即查找原因,不得放过,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维修。
第五条 排风、换气、抽油烟机等,要每月检查一次,油烟道必须定期清理,确保无油垢。
第六条 烟筒距可燃结构,保持0.7米的安全距离,取暖炉火烟筒距可燃结构,保持0.5米的安全距离。烟筒通过可燃结构部分,须用阻燃材料隔开。烟筒伸出房外部分应大于0.7米,烟筒出口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品,烟筒烟道要经常检查,发现裂缝或堵塞应及时修补和清理。
第七条 炉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炉灰要及时清理并用水浇灭,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八条 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生火。
第九条 下班后要将炉火熄灭或封好,燃气灶必须将炉灶开关和总阀门关闭,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