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 政策法规 > 学校制度
北方工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admin   时间:2015-04-27 10:21:02   浏览量:

 

 

[校发〔2007〕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校党政领导下,由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监管实施,明确保卫处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校内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以及聘用的临时工均需到保卫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各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应按公安部门要求,参加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第七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驾驶证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驾驶人员须持年检复印件到保卫部门备案年审结果。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九条  违章驾驶员要自觉接受交通处罚,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交通管理机关交纳罚款。

第十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保卫处报告;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尽快抢救伤者,及时报警,不得肇事逃逸。

 

第三章  机动车及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机动车上牌后,十五日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纳入学校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注册的单位或个人机动车应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按时参加年检。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四条  执行运输任务的校属小车、班车,出车前,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五条  校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五教东侧停车场停放。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有关职能部门有权移动车辆,所需移动车辆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六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十七条  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十八条  非本校车辆,未经同意,不许在校区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向保卫处报告,同时要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在黄线区域内自觉下车推行,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二十条  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学校所属人员要自觉做到不带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校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二十四条  觉服从交通协管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五章  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学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教学区禁止鸣笛。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行驶和停放,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

第二十九条  校区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三十条  校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三十一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六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内持《北方工业大学停车证》的车辆可从南门进入教学区,把车证放在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内,便于检查核实;校内无证车辆一律从东门进入,按顺序把车辆停放在五教东停车场内。

第三十三条  校内持《北方工业大学出入证》的车辆可从南门进入教学区,在教学区要按规定临时停车,不得占用固定车位。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三十五条  地方单位机动车来学校办事的,需在门卫换证登记后,按指定的大门进出,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第三十六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七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北门一般不准机动车辆通行,正门(南大门)禁止货车、摩托车、出租车通行,确因需要必须进入时由门卫请示保卫处后登记放行。一般外来车辆在门卫办理换证手续后方可从东门进出。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一般可以自行调解的事故,可请求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比较大时可拨打122报警处理。校内报警电话:88802110、88803236。

第四十条  机动车一般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管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的,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将依照校纪校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造成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发给出入证或通行证。(1)不遵守学校交通安全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2)不服从指挥、管理的、乱停乱放车辆的;(3)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肇事逃离的。

第四十五条  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四十六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出入证或停车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校内警告三次以上的违章车辆,保卫处收回《北方工业大学停车证》。

第四十八条  北方工业大学出入证和停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其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保卫处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交通安全委员会

                             2007年6月22日

版权所有©北方工业大学安全稳定工作部(处)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  电子邮箱:bwc@ncut.edu.cn       网站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