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6〕4号]
为加强学校校园的综合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稳定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优化校园的育人环境,创造和谐校园环境,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校园的综合管理本着主管部门统筹规划、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原则来开展各项工作,要以密切配合、积极协作、立足大局、服务整体的精神,共同做好校园的综合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快速、健康、和谐的发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家属,以及一切在本校居住、工作、活动的人员,都有维护本校校园秩序的权利和义务,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充分运用思想教育、行政、经济、法律法规等手段实施校园管理,学校后勤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是实施校园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屡教不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学校将要进行必要的警示和责令限改;对违反法律、触及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
第二章 校园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在校园的公共场所或场地内,举办学生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或举办教职员工业余文化活动的,一般不需要向校园综合管理部门申报批准。举办该类活动的部门是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校内其它审批备案手续,做好安全防范预案,举办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圆满的结束。
第五条 在校园的公共场所或场地内,举办与学校工作相关的营业性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类型活动的,设置临时性经营摊点的,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和产品派发活动的,应遵循以下规则:
1、校园内(含教学区和家属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举办营业性活动、设置临时经营摊点、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和产品派发活动、随意张贴商业性广告。
2、如确需举办上述各类活动,需经学校处级部门单位引进并举办(下称举办单位)。举办单位有义务对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或广告宣传商品的合法性、价格及质量等进行查验,并对此负有责任;如属非法经营及质次价高的商品,举办单位不应再举办和进行类似活动。
3、举办单位应认真填写“北方工业大学校园活动申办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分别向学校保卫处和后勤资产管理处申报;在未接到学校保卫处和后勤资产管理处答复以前,举办单位不得举行上述类型活动。
4、举办单位为上述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在举办活动前,应制定相关的安全防范预案,实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一切活动务必要以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和稳定、不损坏学校公共设施和校园绿化卫生为前提。
第六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举办集体活动;因特殊原因需借用我校场地、设施开展活动者,必须事先与我校主管单位联系,征得主管单位同意,并经批准后方能举办上述活动;活动过程中管理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学校主管单位予以监督。
第三章 校内房屋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校公有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含教学和科研设施、交通设施、宣传文化及体育设施、通讯设施、水电设施、绿化卫生设施、人防设施等)均属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强行占用或挪作他用,严禁私自改造、装修、破坏、污损和擅自出租。
第八条 学校家属楼的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止学校对家属住宅公共部位的正常修缮;住户对住房进行装修或安装设备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以不损坏住房结构、不影响安全、不影响他人正常居住和完整性为原则。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如确需对办公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教学和辅助设施用房进行改造、装修、安装空调等项目,为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保证校舍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应遵循以下规则:
1、各单位凡需进行改造、装修、安装空调等,须事先将改造、装修意见和方案报后勤资产管理处,经同意和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2、涉及结构安全和水、暖、电的改造、装修等,还须请专业人员现场察看,同意施工方案后,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3、涉及到消防结构问题,需申报消防改造方案,经学校保卫处审查,必要时需报区消防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工。
4、进行装修改造的工程,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乱扔乱放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维护校园环境和卫生,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要强调全员维护意识,发现有损害、破坏校园环境和卫生的不良行为,任何人均有监督、劝阻和举报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本校土地属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占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校范围内乱搭乱盖或圈地种植,以及占用学校土地或公共场所堆放个人物品。
第十二条 切实保护本校环境,禁止违章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渣、烟尘、垃圾、严重腐臭或有毒、有放射性的物质,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控制噪音、震动和电磁波。
第十三条 设置任何户外广告、牌匾等,均要经过后勤资产管理处的批准;各类通知、广告、宣传品等,均要张贴在学校设置的广告栏和宣传橱窗内。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对易于孳生、聚集蚊蝇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经常清洁,预防和消灭蚊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废弃物,以及己被污染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倒入垃圾收集站。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现场,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围挡;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火工作,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车辆带泥行驶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清理场地内的剩余材科、工程弃土及其它杂物,恢复原貌。
第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现象和行为:
1、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
2、在建筑物或其它墙面和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3、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4、在教学区内遛狗,伺养宠物,燃放烟花、爆竹。
5、引烧枯草、废纸、落叶和垃圾。
6、其它有损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加强校园绿化的规划和管理,强调人人参与意识;全校师生员工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维护校园绿化的义务,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检举损害绿化的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校园内的树木、草地等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砍伐、移栽或化公为私;确实需要砍伐、移栽、剪枝树木的要经学校报北京市园林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自觉爱护花草树木,对古树和名贵花木要特别加以保护,不剥割损坏树皮、不损坏草地;绿化设施受法律保护,应自觉爱护各类绿化设施,相关部门要对绿化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校园绿地,确实需要的,需经后勤资产管理处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能占用,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对损坏的绿地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现象和行为:
1、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2、在绿地或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
3、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物堆料。
4、在绿地内或树木上晾晒物品、乱扔废弃物、倾倒垃圾渣土。
5、钉、拴、刻、画树木和攀折花木,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6、其它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能源节能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供水、供电、供气的监控和管理,强调节能意识;自觉节约用水、用电,杜绝用水的跑、冒、滴、漏现象和长流水现象,杜绝长明灯和不合理的用电现象;做到安全用电,禁止违章布设、私自搭接电线,擅自加大或改变保险丝和超负荷用电,严禁窃电。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等能源供给设施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对上述设施进行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据为已有。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用水、用电、用气和取暖的安全,学校的水、电、气、暖等各种管线、设施和计量仪表统一由后勤集团负责管理和维修,各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擅自拆改。需要拆改的,必须经后勤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由后勤集团负责施工。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内进行基建和装修改造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先到后勤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签订施工用水用电协议后,方可施工,并需遵守北京市水、电、气、暖的各项法规和管理办法,以及北方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的水电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遵守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保证用水、用电的安全,消灭长明灯和长流水,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七章 学校门卫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校人员进入学校必须持有学生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应主动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在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获得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要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北京市政府外办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经学校外办同意、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的,以及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需要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接待人员应事先向保卫处申明并到校门迎接,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二十九条 骑车人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除本校机动车和特种机动车辆外,其他一切机动车禁止进入教学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需报保卫处,经同意后方可放行。机动车进出校门或在校园内要低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三十条 运送贵重物品出学校,如电脑、电视机、办公实验设备等,应由其所在单位或学院开据携物证明,经门卫登记验明后放行。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和停放各种车辆,禁止小商小贩和社会闲散人员进校或穿行。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教学、科研、学习、集会、娱乐、就餐、购物等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服从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和保卫处的管理。有报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
2、在公共场所进行集会、上课、娱乐等活动时,组织者要引导活动人员按顺序出入场,并派专人协助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维护场内的秩序。参加活动人员要遵守秩序,不得拥挤,禁止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和拆除。
4、学生必须在老师和管理人员指导下,使用各种电气设备,禁止乱用、拆卸、破坏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
5、禁止超负荷用电、乱拉临时线路,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6、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进入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公共场所使用完毕,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清除火种,关闭照明灯等用电设备。
8、禁止乱扔废纸等可燃、易燃物品。
第三十二条 室内公共场所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明显标志,放置于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完好能用。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开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于两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开放期间,出入口大门不得上锁,必须保持畅通并安排疏导人员。室内公共场所的进出口、疏散通道,应安装应急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灯并保证有效照明20分钟以上。
第三十四条 新购进的电气设备、灯具要由技术人员检查质量。由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防火规范进行安装并考虑场所内的用电负荷,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在场内乱拉临时线路,因工作确实需要临时线路时,需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由电工布线,用完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 公共场所开放前,应检查场内线路、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使用。公共场所开放时,应安排熟悉消防知识的管理人员巡视场地,负责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巡视检查,不得擅离岗位。公共场所关闭后,应对场内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切断电源和火源,关闭照明灯,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如需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维修或需使用易燃液体清洗、涂刷物品时,不得安排在开放期间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申办动火证并事先向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七条 礼堂、图书馆、大型机房、体育馆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须符合本规定,还应符合重点防火部位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校园综合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高度重视治安、防火、防毒等工作,严防各种政治性事件,重大或恶性治安事件、火灾或中毒事件的发生。全校师生员工、家属以及一切居住在我校或进入我校活动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有关规定,共同搞好安全防范,避免一切不应有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按照“把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的要求,实行治安综合治理,做到群防群治;实行专职保卫人员与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共同参与,层层落实的责任制;要特别注意学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物的安全,注意家庭和个人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十条 坚决取缔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出售、私藏、出租、收看(收听)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严禁吸毒、贩毒和私藏毒品;严禁卖淫嫖娼和一切色情活动;严禁书写、张贴、散发反动标语、传单和大(小)字报以及一切非法宣传品;严禁非法私藏和使用武器、弹药、爆炸物及违禁刀具;严禁赌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严禁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以及煽动罢课、罢工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区域内,应保持肃静,禁止喧哗、嬉闹,敲击或开动产生噪音的非教学设备;禁止在校园内从事不文明、不健康、不道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要按照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严格管理、服务育人;公寓设施属国家财产,要爱惜和保护,不得擅自拆除、破坏或偷盗,学生公寓内要树立文明守法的良好风气,不得留宿异性或非本校学生,禁止酗酒、经商、打麻将,动用明火;违者除责成其按原价赔偿外,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在校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禁止在任何场所张贴商业性广告;经学校批准临时设立的服务性经营点,必须在指定地点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或离开学校。
第四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行人和骑车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校警队巡逻纠察人员管理;教学区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通行(办公车辆除外),必须进入教学区的机动车经保卫处许可后方可进入教学区;机动车在校园内应限速行驶、禁止鸣笛,并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于2006年1月18日经校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之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北方工业大学校园活动申办表
北方工业大学
2006年2月21日
附件:
北方工业大学校园活动申办表
举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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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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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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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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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活动的校外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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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主要内容和举办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举办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后勤资产管理处意见: (单位盖章) 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年 月 日 |
保卫处意见: (单位盖章) 保卫处负责人: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举办单位、保卫处、后勤资产管理处各存一份。